壓力容器因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其標準屬性為強制性。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壓力容器的使用更趨廣泛,我國壓力容器的標準化工作也日益完善。本文附件列出了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目錄。舊鍋爐
在我國境內(臺灣省、香港、澳門地區除外)設計、制造和使用壓力容器都應遵循國家《標準化法》的規定。壓力容器產品設計、制造(含組焊,下同)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要求。無相應標準的,不得進行壓力容器產品的設計和制造。如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應首先將其轉化為企業標準,如企業標準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我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定時,應將學習借鑒和實驗研究的依據、條件、數據及結果或第三方的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報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后,經我局批準,方可進行試制、應用。通過一定周期的試用驗證,并通過型式試驗或技術鑒定后,報我局備案。 舊鍋爐
監督檢驗單位應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實施監督檢驗。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采購有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制造的合格壓力容器產品。上述原則不僅適用于國內企、事業單位,也同樣適用于我國境內投資(或承包)國內項目的我國機構和在華的獨資、合資、合作企業。
標準化政策涉及到國家利益。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自覺地維護國家法律,并監督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和使用單位遵守國家的法律。
對違反前述原則的行為,安全監察機構應責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不發使用證,不予登記注冊。舊鍋爐 |